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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 四 章 高速鐵路修建 第 六 節 車站設備 ( 112年03月31日)
第 115 條
月台之高度為月台面至鋼軌面之高差,應依車輛系統而定。

月台長度不得小於最大列車長度再加上十公尺之長度。

月台最小寬度應考量月台邊緣之安全空間、牆邊緩衝區、月台上之設施空間及營運方式等所需之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