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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 四 章 高速鐵路修建 第 七 節 運轉保安及防護設備 ( 112年03月31日)
第 125 條
橋梁及隧道段之軌道側須設置安全步道,長橋及長隧道段並應設置緊急疏散通道連接到安全避難及救援地點,其間隔距離以三千公尺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