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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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 四 章 高速鐵路修建 第 七 節 運轉保安及防護設備
( 112年03月31日)
第 127 條
在車輛有溜逸之虞或列車有可能超越運轉致發生危害之處所,應有相當之保安裝置。
在路線分岔處所,應設置警衝標。
在保安與運轉上必要之處所,應設置通信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