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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 四 章 高速鐵路修建 第 七 節 運轉保安及防護設備 ( 112年03月31日)
第 132 條
鐵路機構辦理路線設計及施工時應考慮對鄰近建築結構物及設施之影響,並應先進行調查,提出必要之監測計畫及保護措施,避免造成鄰近建築結構及設施之損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