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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 五 章 高速鐵路養護 第 一 節 路基、軌道及橋涵 ( 112年03月31日)
第 142 條
鋼軌及其配件在易於腐蝕地點,應施以適當之防鏽。

如因磨損、腐蝕達規定限度、功能未達基準或損傷破裂,而對行車安全有妨礙時,應抽換之。

前二項檢查基準及週期,由鐵路機構擬訂,報請交通部鐵道局同意後施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