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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 五 章 高速鐵路養護 第 一 節 路基、軌道及橋涵 ( 112年03月31日)
第 150 條
橋梁之上部結構、橋柱、基礎及支承等附屬構造物之檢查,應依其結構種類、結構特性與檢查對象,選擇適當之檢查項目。其項目、檢查方式與判定基準由鐵路機構擬訂,報請交通部鐵道局同意後施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