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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 五 章 高速鐵路養護 第 一 節 路基、軌道及橋涵 ( 112年03月31日)
第 151 條
橋梁之上部結構、橋柱、基礎及支承等附屬構造物如有損傷時,應查明原因。如依檢查之結果而判斷有必要進行修補改善時,鐵路機構應訂定修補改善計畫,適時予以修補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