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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 五 章 高速鐵路養護 第 一 節 路基、軌道及橋涵 ( 112年03月31日)
第 153 條
跨越中央管河川、直轄市管河川、縣(市)管河川之橋梁,鐵路機構應記錄河川水位,並勘察橋臺、橋墩附近河床之狀態,製作紀錄以供該管機關養護作業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