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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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 五 章 高速鐵路養護 第 一 節 路基、軌道及橋涵
( 112年03月31日)
第 154 條
隧道上及隧道內之排水設施,鐵路機構應經常檢查,保持排水暢通。
隧道內頂部漏水、襯砌剝離或隧道頂拱圈損傷,鐵路機構認為有修理之必要時,應即修繕。
隧道、橋梁建築界限外之附掛物或其他設施,鐵路機構應經常巡查,以防止其侵入建築界限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