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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 五 章 高速鐵路養護 第 三 節 運轉保安裝置 ( 112年03月31日)
第 161 條
鐵路機構應定期依規定實施運轉保安裝置之養護檢查,並由其當值人員簽名作成紀錄,備供交通部鐵道局隨時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