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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 五 章 高速鐵路養護 第 三 節 運轉保安裝置 ( 112年03月31日)
第 163 條
運轉保安裝置應依下表進行定期檢查,其檢查方式及檢查週期由鐵路機構擬訂,報請交通部鐵道局同意後施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