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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 二 章 鐵路修建 第 四 節 軌道 ( 112年03月31日)
第 21 條
各級鐵路應採用鋼軌之重量及機車停止時之最大軸重,應依主管機關所定規範辦理;規範未規定或有特殊考量者,鐵路機構應擬訂相關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施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