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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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 二 章 鐵路修建 第 七 節 號誌機及軌道標誌
( 112年03月31日)
第 39 條
站內於必要時,得設置調車號誌機及引導號誌機。
站外如有活動橋、平交軌道及其他必須特別防護之地點,應設置掩護號誌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