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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 二 章 鐵路修建 第 七 節 號誌機及軌道標誌 ( 112年03月31日)
第 40 條
進站、出發、閉塞、掩護等號誌之顯示,在相當距離難以辨認時,應於其前方適宜地點設置號誌預告機或遠距號誌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