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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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 二 章 鐵路修建 第 七 節 號誌機及軌道標誌
( 112年03月31日)
第 42 條
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一條關於軌距七百六十二公厘及專用鐵路之號誌,得視實際需要裝設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