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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 二 章 鐵路修建 第 八 節 保安及防護設備 ( 112年03月31日)
第 48 條
在正線上車輛有溜逸之虞或列車有超越運轉可能發生危害之處所,應有相當之保安設備。

在路線分岔處所,應設置警衝標。

站或號誌所,應設置通信設備。但未派駐人員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