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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 二 章 鐵路修建 第 九 節 電信 ( 112年03月31日)
第 51 條
甲級以上之鐵路線最少應設行車閉塞或站間運轉、調度、配車及平交道等專用電話及電報電路。

電化區間須增設電力調度與電力維修用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