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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 三 章 鐵路路線之養護 第 一 節 路基、軌道及橋涵 ( 112年03月31日)
第 58 條
軌道之軌距應保持正確,其在曲線上之加寬度,由各鐵路機構依曲線半徑之大小規定之。軌距之允許公差由各鐵路機構依照路線等級之列車最高速度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