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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3月31日)
第 6 條
鐵路機構應依規定經常檢查路線,如發現異狀,應即時修復或適時施以防止事變之措施。

鐵路機構應建立養護檢查及稽核之單位與制度,以維護路線運轉及確保行車安全。

路線之養護檢查與稽核,應由鐵路機構當值人員簽名作成紀錄,備供交通部鐵道局隨時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