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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 三 章 鐵路路線之養護 第 一 節 路基、軌道及橋涵 ( 112年03月31日)
第 62 條
在易於腐蝕地點之鋼軌及其配件,應施以適當之防鏽。

鋼軌及道岔磨損、腐蝕已達規定限度或損傷破裂有危險之虞時,應抽換之。

前項磨損腐蝕限度,應由鐵路機構按路線等級及鋼軌輕重規定之。

隧道內之鋼軌及其配件,每年至少精密檢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