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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 三 章 鐵路路線之養護 第 一 節 路基、軌道及橋涵 ( 112年03月31日)
第 68 條
排水不良或噴泥之處所,應當將道碴過篩,並將篩出之土砂儘量利用於坡肩或坡面處,必要時應採用適當方法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