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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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 三 章 鐵路路線之養護 第 一 節 路基、軌道及橋涵
( 112年03月31日)
第 71 條
軌道每年至少舉行總檢查一次。
前項總檢查應包括軌道養護狀況、軌道現時狀況及養護作業方法,其檢查計分及獎懲由鐵路機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