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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 三 章 鐵路路線之養護 第 一 節 路基、軌道及橋涵 ( 112年03月31日)
第 72 條
樞接鋼梁各部分之樞栓及樞孔附近有異狀時,應加固或抽換。

鉚接鋼梁各部分之鉚釘,如有鬆弛或腐蝕情形,應剷除重鉚或補修。

鋼梁之支承鈑、踏腳、滾軸等,如有變位應予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