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 三 章 鐵路路線之養護 第 一 節 路基、軌道及橋涵 ( 112年03月31日)
第 76 條
重要橋梁之河流每次漲水,應記錄其水位,並勘察橋臺、橋墩附近河床之狀態,繪圖記錄以作養護作業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