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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 三 章 鐵路路線之養護 第 二 節 電力設備之養護 ( 112年03月31日)
第 83 條
第一類電車線每半年至少施行步行巡視一次,每年至少施行集電弓滑行觀察一次;第二類電車線每年至少施行步行巡視一次。

新設或更換之電車線,應立即施行集電弓滑行觀察。

正線上之電車線每年至少應施行高溫及低溫行車巡視各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