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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 三 章 鐵路路線之養護 第 二 節 電力設備之養護 ( 112年03月31日)
第 84 條
行車速度每小時超過一百公里之電車線每兩年至少試驗運轉一次,新設之電車線應立即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