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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 三 章 鐵路路線之養護 第 二 節 電力設備之養護 ( 112年03月31日)
第 85 條
電車線設備應依下列規定施行查驗。
一、新設及更換之電車線,自開始使用滿三個月之第一年內。
二、開關系統開始使用後每滿兩年。
三、依施行巡視、滑行觀察及試驗運轉之檢查紀錄認為有澈底查驗之必要者。

電車線遇有暴風雨、地震或其他特殊事故時,應立即施行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