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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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 三 章 鐵路路線之養護 第 三 節 號誌、標誌及號訊
( 112年03月31日)
第 91 條
路線撥道、起道或加固時,不得影響號誌之正常功能,設有軌道電路之軌道,對其底部之導線、導管、鋼軌兩端之連軌線,絕緣接頭及附設軌道上之其他有關電氣號誌附屬品等,應特別注意,勿使電路發生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