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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 三 章 鐵路路線之養護 第 三 節 號誌、標誌及號訊 ( 112年03月31日)
第 93 條
新設、改造、修復及經停用恢復使用之號誌裝置,非經檢查並確認其功能良好不得使用。災害或行車事故而致號誌裝置有障礙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