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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 六 章 附則 ( 112年03月31日)
第 165 條
鐵路機構應依本規則擬訂或訂定相關作業實施規章,報請主管機關或交通部鐵道局同意或備查者,其於修訂時,亦同。

第 166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