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 二 章 鐵路修建 第 三 節 軌距及輪緣槽 ( 112年03月31日)
第 18 條
軌距之測量,其軌距為一千零六十七公厘者,應於兩軌頭內面之軌頂下十四公厘處測量之,軌距七百六十二公厘者,應於兩軌頭內面之軌頂下九公厘處或十一公厘處測量之。

直線上軌距之公差不得超過七公厘或小於四公厘,轍叉上不得超出五公厘或小於三公厘。

軌距公差不超出前項規定者,無須校正,但公差變化須於長距離內保持均勻。

第 19 條
道岔之正軌與護軌間輪緣槽之寬度,其軌距一千零六十七公厘者,應為三十八至四十五公厘,深度為三十七公厘。軌距七百六十二公厘者,寬度應為三十八至四十五公厘,深度為二十七公厘以上。

第 20 條
曲線之軌距及輪緣槽寬度應按下表加寬之:
一、軌距一千零六十七公厘者:
二、軌距七百六十二公厘者:

前項加寬度,除道岔外,應於介曲線全長內遞減之,在未設介曲線路線之曲線或複曲線上,應於曲線終點沿較大半徑之曲線或直線上之五公尺以上長度內遞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