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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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第 三 章 營運時速達二百公里以上機車車輛之檢修
( 112年01月19日)
第 30 條
機車車輛因修理、待料或其他不適於運輸之情況而致停用者,得不實施定期檢修。停用期間不計入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期檢修使用期間之日數。
前項機車車輛停用期間,鐵路機構應施行適當之處理。處理方式由鐵路機構訂定,並報請交通部鐵道局備查。<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