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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第 三 章 營運時速達二百公里以上機車車輛之檢修 ( 112年01月19日)
第 31 條
機車車輛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施行臨時檢修:
一、發生異常事件、行車事故。
二、發生故障或有故障之虞。
三、停用機車車輛復行使用前。
四、其他認有施行檢修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