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第 二 章 營運時速未達二百公里機車車輛之檢修 第 一 節 機車檢修 ( 112年01月19日)
第 8 條
機車之定期檢修分為四級;其各級檢修工作重點如下:
一、一級檢修:以視覺、聽覺、觸覺、嗅覺,就有關行車主要機件之狀態及作用施行檢修。
二、二級檢修:以清洗、注油、測量、調整、校正、試驗,用以保持動力、傳動、行走、軔機、集電設備、儀錶等裝置動作圓滑、運用狀態正常之檢修或局部拆卸檢修。
三、三級檢修:對動力、傳動、行走(含轉向架)、軔機、儀錶、車身、連結器、控制、電氣、輔助等裝置主要機件之特定部分施行拆卸並作細部分解之檢修。
四、四級檢修:對一般機件施行全盤檢修,各重要機件施行重整之檢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