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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送規則   第 二 章 旅客運送 ( 112年03月10日)
第 11 條
旅客購買法定優待票者,應出示證明文件供鐵路機構查驗。

鐵路機構依法得申請優待票差額補貼者,得登錄旅客姓名及身分證字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