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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送規則   第 二 章 旅客運送 ( 112年03月10日)
第 21 條
鐵路機構就未能依列車時刻表將旅客準時送達依法所負之遲延責任,應於旅客運送契約中訂定遲延賠償基準。

前項賠償基準不影響旅客依民法及其他法律請求賠償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