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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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送規則
第 二 章 旅客運送
( 112年03月10日)
第 27 條
因可歸責於旅客之事由致鐵路之設備或車輛喪失毀損者,旅客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旅客因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致鐵路機構或其他旅客受有損害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