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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送規則   第 二 章 旅客運送 ( 112年03月10日)
第 28 條
鐵路機構接受儲存金錢價值且未記載第十二條第一項事項之票證乘車者,應就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規定事項及相關使用規定,另行擬訂乘車須知,納入旅客運送契約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