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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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送規則
第 三 章 包裹及貨物運送 第 一 節 通則
( 112年03月10日)
第 36 條
鐵路機構所收之運費、雜費或其他費用,因誤算或其他事由溢收時,應即退還託運人,不足時補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