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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送規則   第 三 章 包裹及貨物運送 第 二 節 包裹運送 ( 112年03月10日)
第 39 條
託運人託運包裹時,應依鐵路機構規定填具託運單,託運單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託運人之姓名及住址,或公司行號名稱及營業處所。
二、包裹之內容、數量及重量。
三、託運日期。
四、起運站名。
五、到達站名。
六、受貨人之姓名及住址,或公司行號名稱及營業處所。
七、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包裹或其運送依法應經有關機關證明或許可者,託運人應提出證明或許可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