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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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送規則
第 三 章 包裹及貨物運送 第 二 節 包裹運送
( 112年03月10日)
第 40 條
鐵路機構收受包裹,應對託運人交付包裹票。但託運人得請求以填發提單代之。
前項包裹票及提單,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事項。
二、運費、雜費數額。
三、預定到達日期及領取期限。
四、填發地點及日期。
鐵路機構就前項第一款事項,疑有與所收包裹之實際情況不符者,得載明其事由;其無法核對者,得不予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