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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送規則   第 三 章 包裹及貨物運送 第 二 節 包裹運送 ( 112年03月10日)
第 41 條
包裹運抵到達站後,請求鐵路機構交付包裹者,應交還包裹票或提單;其應交還包裹票者,於提出具有與受貨人相同領取權利之證明後,得免交還包裹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