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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送規則   第 三 章 包裹及貨物運送 第 三 節 貨物運送 第 三 款 交付 ( 112年03月10日)
第 57 條
貨物運抵到達站時,鐵路機構應即通知受貨人領取期限。但辦理送交之貨物,不在此限。

前項領取期限應於貨物運送通知書或提單記載之預定到達日期後,並應加計卸車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