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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送規則   第 三 章 包裹及貨物運送 第 三 節 貨物運送 第 三 款 交付 ( 112年03月10日)
第 58 條
受貨人應於前條期限內領取,逾期領取者,鐵路機構得按其超過期間計收費用。

未依前項規定期限內領取之危險物品、靈柩、屍體,鐵路機構得作適當之處置;其費用由受貨人負擔。

受貨人領取貨物時,應先清償未付運費及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