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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送規則   第 三 章 包裹及貨物運送 第 三 節 貨物運送 第 三 款 交付 ( 112年03月10日)
第 59 條
受貨人或其委託之代理人領取貨物時,應提出具有領取權利之證明。但填發提單之貨物,應交還提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