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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送規則   第 三 章 包裹及貨物運送 第 四 節 履約責任 ( 112年03月10日)
第 67 條
受貨人領取運送物發現喪失、毀損或運送遲延等不為損害賠償請求之保留時,鐵路機構之責任消滅。但運送物內部有喪失或毀損不易發現,於領取後十日內將其喪失毀損通知鐵路機構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