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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送規則   第 三 章 包裹及貨物運送 第 四 節 履約責任 ( 112年03月10日)
第 72 條
託運人託運包裹、貨物時填具之內容、數量、體積或重量等有關計算運費、雜費事項與事實不符,致應付運費、雜費不足者,鐵路機構得補收不足運費、雜費四倍以下之差額。但由鐵路機構裝車或發給現狀證明者,補收不足運費、雜費之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