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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行車規則   第 三 章 行車人員 ( 112年03月02日)
第 10 條
鐵路機構應訂定駕駛人員及行控人員自主健康管理相關規定,其內容包括:
一、就醫須知。
二、用藥須知。
三、血壓管理。

駕駛人員及行控人員如身心狀態不佳、服用藥物、或自認無法勝任行車工作時,應主動向鐵路機構報告。必要時鐵路機構應停止其執行勤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