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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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行車規則
第 四 章 路線及車輛 第 一 節 路線
( 112年03月02日)
第 11 條
鐵路機構於每日營運前,應巡視正線一次。但因營運特性,無法於營運前完成巡視者,得報經交通部鐵道局同意,於每日營運時段巡視。
鐵路機構應訂定正線巡視作業規定,並報請交通部鐵道局備查;其修正時,亦同。
相關巡視紀錄應經鐵路機構當值人員作成紀錄,備供交通部鐵道局查核。
正線因災害致有妨礙列車運轉之虞時,應予監視並採取安全防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