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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行車規則   第 四 章 路線及車輛 第 一 節 路線 ( 112年03月02日)
第 12 條
路線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鐵路機構非經檢查及試運轉,並確認得安全運轉者,不得使用:
一、新建、改建或整修完畢者。
二、因災害或行車事故,致有影響列車或車輛運轉安全之虞者。
三、停用後,恢復運轉前。

前項第一款屬輕微整修無運轉安全之虞者,得免予試運轉。

第一項檢查應經鐵路機構當值人員作成紀錄,備供交通部鐵道局查核。

鐵路機構應依第一項各款情形訂定相關之試運轉作業規定。